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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电动阀门执行机构(精巧型1)
决定号: 30953
决定日: 2016年12月19日
申请号: 201030192018.9 展开
请求人: 浙江博恩自控阀门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加利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武汉河山金堂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胡清堂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