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用作RAF激酶抑制剂的嘧啶衍生物

决定号: 95454

决定日: 2015年08月06日

申请号: 200880022788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苏尼西斯制药有限公司;米伦纽姆医药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桉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