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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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内置边端检测装置的卷筒

决定号: 20496

决定日: 2013年04月22日

申请号: 200520120041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东莞市施贝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雷志刚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一新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德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