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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氧气的热交换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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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511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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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3年03月0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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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0880019510.6
展开
申请日: 2008年05月07日
申请人:旭硝子欧洲玻璃公司;液体空气乔治洛德方法利用和研究有限公司
国际分类号:F28D7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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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旭硝子欧洲玻璃公司;液体空气乔治洛德方法利用和研究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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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撤销原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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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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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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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黄必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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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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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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