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可充气太阳能灯

决定号: 27980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28日

申请号: 201320570977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深圳市十颗星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连平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金双


双极化天线

决定号: 27937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28日

申请号: 03155951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杨晓松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臧建明


猫厕

决定号: 27952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28日

申请号: 201420008977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上海圣路薇进出口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包宇霆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世昌


一种多轴旋转的LED灯具

决定号: 27938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28日

申请号: 201320447819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广州万锐照明设备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郑国森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许英伟


具有柱形结构的管芯及其制造方法

决定号: 27940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28日

申请号: 200410034758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杨传利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向琨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乔东峰;陈桢


手摇三位置定位抽屉推进联锁机构

决定号: 27941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28日

申请号: 200810234625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金炉电气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凌霄


一种用于机动车的交流发电机及使用该交流发电机的机动车

决定号: 27931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27日

申请号: 201320338319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田振荣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梁挥;李岩


用于码分多址(CDMA)通信系统的自动功率控制系统

决定号: 27947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25日

申请号: 02143971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国平;王敬波


具有照明纤维的纺织产品、由该纺织产品制成的物品、及其生产方法

决定号: 27934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25日

申请号: 01813678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朱慧敏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硕法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晓阳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宪模


旅行箱盖注塑模具

决定号: 27914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25日

申请号: 201420059081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许孙钟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罗晓聪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毕强